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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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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3222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執行職務所需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外,得請求 原機關協助,且不得拒絕之,係為行政協助,另公務人員離職後,其仍 具有人事行政管理目的,並無個資法第 13 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