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64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
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
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
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4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
初稿)」之意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3100 號
  要  旨: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
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
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