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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11 號
  要  旨:
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固應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當
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顯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54 號
  要  旨:
大型資料庫之建置,對量化之實證研究極其重要,如容許自由資料之自由
退出,易造成取樣偏誤。而資料庫內容所能適用之實證研究領域,職掌視
野較大之公務部門亦較有認識可能性,主管機關將資料交給其上級機關建
置資料庫,目的在追求資料之更高使用效率,此項高使用效率之追求為資
料處理之給定目的;在此目的下,如能夠去識別化,即無比例原則下必要
性要件之違反。此外,雖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作業尚有漏洞,但識別作用
實際上已大幅度降低,且當事人乃是為維護其等個人資訊隱私權而提起主
觀爭訟,需針對個案事實,指明隱私權可能受侵犯之程度及其蓋然率,方
能謂隱私權有受侵害之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48 號
  要  旨: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言詞陳述仍為法定必要之程序
;且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因此若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之
委員,本不應參與作成裁決決定,如任由未參與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參與
裁決決定之作成,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裁決委員應
親自出席之意旨,且與法律程序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訴更一字第 120 號
  要  旨: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必要,如依其統計或研究計畫,當事人資料經過匿名化處理,或其
公布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者,應無侵害個人隱私權益之虞。且
個人對自身醫療或健康資料之自主權,非不得因醫學研究之公益目的需要
而受合理之限制,當公共利益顯大於個人資料之保護而有必要時,公務機
關即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此外,資料經過編碼方式加密處理後
,處理後之編碼資料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之個人,只要原資料保有
者並未將對照表或解密方法等連結工具提供給資料使用者,其釋出之資料
無法透過該資料與其他公眾可得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識別出特定個
人時,該釋出之資料即屬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而達法律規定去識別
化之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3年訴更一字第 120 號
  要  旨: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
術研究必要,如依其統計或研究計畫,當事人資料經過匿名化處理,或其
公布揭露方式無從再識別特定當事人者,應無侵害個人隱私權益之虞。且
個人對自身醫療或健康資料之自主權,非不得因醫學研究之公益目的需要
而受合理之限制,當公共利益顯大於個人資料之保護而有必要時,公務機
關即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此外,資料經過編碼方式加密處理後
,處理後之編碼資料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之個人,只要原資料保有
者並未將對照表或解密方法等連結工具提供給資料使用者,其釋出之資料
無法透過該資料與其他公眾可得之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識別出特定個
人時,該釋出之資料即屬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之資料而達法律規定去識別
化之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7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
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有必要者為限。本件申請人主張,申請行政機關提供攤販名單及戶籍所
在地資料,係因行政機關為籌設攤販集中區,辦理攤販實地訪查並建置電
腦檔案資料,然該等資料登錄作業尚不代表經登錄之攤販即取得集中區攤
販資格,攤販資格存否既尚需由行政機關審核,申請人即非屬利害關係人
,閱覽資料亦非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且其申請不符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各款規定,行政機關否准其申請自屬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