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125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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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送對於核發謄本應注意之事項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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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300160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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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擬向各登記機關抄錄
契約登記事項所生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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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400334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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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以學術研究名義申請提供民眾戶籍資料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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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000260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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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
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
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
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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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152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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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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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370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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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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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401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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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公
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
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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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0600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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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旨: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
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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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1863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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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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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2676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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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為執行國軍退除役官兵
安置就養法定職務,基於「退除役官兵輔導管理及其眷屬服務照顧」特定
目的,即得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並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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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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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等規定參照,如
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
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
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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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10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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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
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
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
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
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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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01758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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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
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
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
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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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0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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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20 條、社會救助法第 4、4-1、5 條規定參照,
集保公司為配合落實國家社會救助制度實現,依主管機關審核低收入戶及
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所需,提供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所持有存價證券相關
資料予查詢機關,應可認為係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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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17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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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
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
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
形是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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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18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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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
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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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25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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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17 條等規定
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
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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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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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
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
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
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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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66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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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戶政」特定目
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符合該法
第 15 條第 1 款及第 16 條本文規定,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須符合
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方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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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66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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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
照,地方政府市議會擬請市警局提供特定時間內加班資料及監錄資料,係
為了解市警局有無浮報加班費情事,以監督市政、議決市預算,乃為執行
地方制度法法定職務,且係基於監督市政及市預算特定目的,故得於執行
上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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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69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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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
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
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
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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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100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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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
照,如政府機關受其他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機關以外機關之個人
資料者,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行為,並以委託機
關為權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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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109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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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
照,銓敘部若將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員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
事總處為之,人事總處於本法適用範圍內,既視同銓敘部蒐集、處理或利
用,自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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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0480 號
|
|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戶籍法第 24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
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
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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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23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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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
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故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
,行政機關不得依上開規定實施強制調查,而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
之,從而,縣(市)政府為調查日租套房經營者資訊,引用該條規定,向
銀行查詢客戶資料,如無其他規定課予銀行提供客戶資料義務,經銀行拒
絕而未予配合調查時,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實施強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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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36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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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
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
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
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
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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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42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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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1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
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
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
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
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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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4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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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
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
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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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4840 號
|
|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20 條、國有財產法第 9、12 條規定參照,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
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
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
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
進公共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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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074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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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0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
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
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
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
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
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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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3035145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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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
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
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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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11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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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
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
「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
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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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08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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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
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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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09200 號
|
|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款、第 6 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
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
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
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
|
3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11140 號
|
|
要 旨: |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
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
,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3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144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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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
37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503520020 號
|
|
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
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
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 資訊及持有者緊
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
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
務機關蒐集,由其請 EPIRB 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
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
、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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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603504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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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
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
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
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
的外之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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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6035125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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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應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又對個
人資料利用,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如欲從事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須符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始得為之,且相關蒐集、
處理或利用行為,均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
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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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6035130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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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
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
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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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17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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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但書第 6 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
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
,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
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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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58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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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
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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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070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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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
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
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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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23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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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
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1 條所
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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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25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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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
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
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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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59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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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
)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所定特
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
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 15、1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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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發文字號: |
法律司字第 10007008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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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7、8 條規定參照,政風機構查察潛在性
公務員風紀問題,非針對已特定人員或個案處理上必要,卻廣泛性蒐集所
有涉足不當場所民眾資料及公務員人事差勤資料,非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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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60000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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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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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707004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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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法務部因「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與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
保險局辦理資料交換,是否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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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9902985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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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鄉(鎮、市)公所將職員考績、獎懲等個人資料,如經電腦處理,即
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至於,是否依代表會決議冊列附
於代表會定期會之工作報告內,則應由公所按個案事實認定,惟公所決定
檢附個人資料時,則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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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007008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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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參照檔案法第 22 條等規定,已屆滿三十年開放期限之國家檔案,主管機
關應否再予以審查,因基於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及體系解釋,自宜採
肯定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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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6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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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檢察機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
要,且無得以拒絕協助之事由時,則依行政程序法有提供行政協助義務,
得製作含有個人資料之檢察書類供請求機關利用,惟仍須注意比例原則之
要求,避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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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0019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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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機關欲蒐集有關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要件方得為之,同時仍應注意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
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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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發文字號: |
個資籌法字第 11304010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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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考選部為更新試務工作人員基本資料,擬介接銓敘部銓敘業務資訊系統取
得相關公務人員之現職銓審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就
具體個案檢視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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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發文字號: |
發法字第 109001903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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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得本於職權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蒐集取得自
其他公務機關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然於蒐集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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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發文字號: |
北府人一字第 09607089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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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於辦理公開甄選時應注意應徵人員履歷資料,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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