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 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 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 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 ,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涉及原管轄機關 為法務部者,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