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 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 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 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疑義之說明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 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