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 初稿)」之意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 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 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 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 ,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 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