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085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47 條、地方制度法第 2、18  條規定參照,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
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
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
分工決定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4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
初稿)」之意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40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
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
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1140 號
  要  旨:
判斷非公務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就具
體個案中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認定後
,再就該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5 發文字號: 發法字第 1080009012 號
  要  旨: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
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等規定

6 發文字號: 發法字第 1082001299 號
  要  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
在先之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