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並不足使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存在不安之狀態, 則原告即無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法律上確認利益。申言之,原告提起確 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若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屬欠 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即無確認訴訟訴之利益,在法律上為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