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48 號
  要  旨: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言詞陳述仍為法定必要之程序
;且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因此若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之
委員,本不應參與作成裁決決定,如任由未參與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參與
裁決決定之作成,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裁決委員應
親自出席之意旨,且與法律程序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95 號
  要  旨:
按當事人若有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就行政處分所根據之
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
會。是本件當事人不依系爭裁決決定書主文之規定履行公告內部網站之事
實已經明確。則機關抗辯原處分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無需通
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即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亦不違反行政
罰法第 42 條前段規定,自足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33 號
  要  旨:
按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並不足使原告法律上之地位存在不安之狀態,
則原告即無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法律上確認利益。申言之,原告提起確
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若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屬欠
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即無確認訴訟訴之利益,在法律上為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