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
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
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而究係屬公法關係或私
法關係,涉及法院審判權之有無,自應由法院依職權認定。債務人就銀行
何以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抑或得依該條第
3 項規定視為行政機關等節既未為詳加說明及舉證,自難僅憑其空言主張
銀行是公務員體系,遽認銀行屬行政機關。況以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之私法人地位而言,其與客戶者間之金錢業務往來應屬私法關係,本件即
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核無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