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669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
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
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
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6094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
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
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
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60070 號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
符合比例原則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16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4、40、43 條、戶籍法第 65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8  條規定參照,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
依上述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證明文件,並應踐行個人資料檔案安
全維護義務規定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20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款、第 6  款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僅係公務機關得利用個人資料的依據,並非人民請求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
依據,又該法僅賦予資料本人查詢、閱覽及複製本人資料的權利,並未賦
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人資料的權利。因此,如果人民向政府
機關請求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