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交部研擬於領務查核系統中建置「尚未列註惟須注意名單」檔,是 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疑義
社會救助法第 4、4-1、44-3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參照,社 會救助業務主管機關為辦理審核認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為個人資 料蒐集,符合上述規定,而財政部財稅中心提供個人資料予該機關辦理資 格認定業務,避免資格審核不正確,影響國家社會福利資源合理分配,符 合「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 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 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 機關效力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 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