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如經相對人同意,即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並視同正式文件,亦視為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依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完成收 取電子公文作業者,即認發文者已完成送達,並以電子文件之收文地為執 行業務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