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電子簽章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481 號
  要  旨:
機關辦理採購相關作業,如經相對人同意,即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並視同正式文件,亦視為行政機關自行送達。依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完成收
取電子公文作業者,即認發文者已完成送達,並以電子文件之收文地為執
行業務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