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 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 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 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 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 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對於在監服刑人員所發之各項文書,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時該受囑 託之監所長官即立於送達人之地位,由監所長官對於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按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為送達,亦即第 89 條規定係第 68 條 第 1 項之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