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92 號
  要  旨: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除對公益有
必要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而「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等文
件而言;倘屬關於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或僅係機關內部單位
為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所蒐集、參考之相關資訊文件,因該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並非(或等同)函稿或簽呈意見本身,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至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3、6、7、9 款另設但書規定,乃課予政府機關於具體個案有該等但書
規定之情形時,應就「公開特定資訊所欲達成之公益」與「不公開資訊所
欲維護之公益或私益」間為孰輕孰重之權衡,於確認公開特定資訊所欲達
成之公益優於該各款本文規定所欲維護之公益或私益時,始予公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03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在,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
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
依該條第 2  項規定,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自不
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