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56 號
  要  旨:
國家應為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者,應提起一
般給付訴訟,且必須以人民對國家享有公法上之請求權(主觀公權利)為
前提,始得為之。若原告之訴,依其主張,無公法上請求權存在之可能性
,闡明亦無實益時,其訴在法律上即屬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而當事
人之陳情案,純屬促請機關行政權之行使,並不涉及個人私益保障,無論
以何種形式為回復,對於當事人而言均不發生法律效果,亦不直接影響其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以機關之答覆並非行政處分,當事人自無得請求機
關應以公文形式回復陳情案之公法請求權。此外,行政機關因同一事由,
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人民仍一再陳情,而不予處理,人民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亦不會因此受損害,自不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03 號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在,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其維持經濟生
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工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
依該條第 2  項規定,於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雇主自不
得以任何理由扣發工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