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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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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402516540 號
要 旨: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 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 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