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之區分,原則上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覆性 」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具體之事實關係; 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
假扣押、假處分均係提供暫時之權利保護,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假處分與假扣押之意旨相同,在於保全強制執行,如原告以給付之訴 請求救濟,而給付內容非屬金錢請求,而預慮如獲勝訴判決也將強制執行 無著時,法院即應即時依其所請提供假處分之暫時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