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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29 號
  要  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2 號
  要  旨:
系爭發電設備認定文件上既已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
所准許之「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廢止事由予以明確指示,並明確表示保留
廢止權,則主管機關據此廢止原已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同意書」,即屬於法有據。

3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385 號
  要  旨: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
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
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
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
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
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06 號
  要  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發電生產期間,仍須接受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或
檢查或提供、申報業務狀況資料,如有違反法定行為義務,則再生能源發
展條例設有罰則加以處罰。足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設置管理辦法對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及其申請人定有相當之行政管制措施。而主管機關依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據以審核申請案件
有無應予補正事項,俾以判斷補正是否完全,及視申請人之施工情形、技
術進步幅度及簽約費率審核其申請是否合於規定,堪認主管機關對於未能
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所提出之展延期限申請,依法
具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