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29 號
  要  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2 號
  要  旨:
系爭發電設備認定文件上既已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
所准許之「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廢止事由予以明確指示,並明確表示保留
廢止權,則主管機關據此廢止原已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同意書」,即屬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