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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629 號
  要  旨:
(一)在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設施屋頂上附屬設置設備之綠能設施,無論
      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前後均非法之不
      許,惟既係於農業設施之屋頂附屬設置,則該農業設施建物自須屬
      依法容許使用興建,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如該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遭廢止時,則設備設置於農業用地之上,因失所依附而為法之不
      許,不因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當時是否要求檢附農許使用同意書而
      有所不同。
(二)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
      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可知行政處分於作成
      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束原
      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之尊
      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以成
      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182 號
  要  旨:
系爭發電設備認定文件上既已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
所准許之「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廢止事由予以明確指示,並明確表示保留
廢止權,則主管機關據此廢止原已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同意書」,即屬於法有據。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256 號
  要  旨:
農委會以輔導、協助方式,提供輔導機會使已違規之案場或已廢止容許使
用之案場得以改善,並於改善完成後予以列管,應屬行政指導。

4 裁判字號: 113年訴更一字第 45 號
  要  旨: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
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
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
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
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
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