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有土地的承租使用,以及依民法第 786 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 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計收償金的管路通行使用等,均屬私法行為,而非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所定的行政程序,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所定 2 個月處理期間的適用。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或私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或部落同意之義務,固為具有保護特定範圍之原住民族或個別原住民之保 護規範,惟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係部落者,既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而保有 其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控制與文化完整性,然對於其他部落本身的諮商同 意權並無造成侵害之可言,自難謂他部落經認定為關係部落,本部落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即受侵害,而得以主張對該認定他部落為關係部落之行政 處分具備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人民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提議,其本質為一種陳 情,人民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 之公法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