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明定政府或私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或部落同意之義務,固為具有保護特定範圍之原住民族或個別原住民之保 護規範,惟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關係部落者,既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而保有 其對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控制與文化完整性,然對於其他部落本身的諮商同 意權並無造成侵害之可言,自難謂他部落經認定為關係部落,本部落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即受侵害,而得以主張對該認定他部落為關係部落之行政 處分具備撤銷訴訟之訴訟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