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第 2 條第 2 項所規 定之權限事項,性質上是否宜由經濟部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由於授權條款 未為明確規定,仍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推知立法者之原意,是否有意授 權主管機關就該爭議事項之調解得委任所屬機關為之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