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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372 號
  要  旨:
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向運作行為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請核可,始得運作;而申請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以外關注化學物
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包括工廠登記證明(影本)在內之申請文
件,故此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須具可運作「工業用」一氧化二氮者,如未
依規定檢具,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