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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09 號
  要  旨: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得罰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
境講習,至於是命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則應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2 項要件來判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