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本件原處分之內容為「罰鍰及限期改善」,其為 限制或剝奪當事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甚明,故作成前有給予其陳述意 見之必要,然行政機關交付郵政送達,係使用平信而非掛號,且無法提出 合法送達證明,尚難謂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逕行作出原處分,顯 有程序上之違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