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 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 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 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