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 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但不得排除提供非環 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
為落實綠色採購之推動,確保採購作業正確執行,機關於辦理採購作業時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96 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 標文件載明相關事項辦理,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 價差優惠方式,則由機關擇一辦理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辦理 101 年度環境 保護產品追蹤管理專案工作計畫中關於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查 核工作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3 月 1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