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說明理由及根據後,可以免除進行特定事項之環境影響調查及評
估的規範。由於開發行為對於特定環境因子是否產生影響,往往須要經過
調查及評估後才能判斷,故本條逕予免除開發單位進行環境調查及評估的
義務,應僅限於客觀上明顯無涉該環境因子的情形始有適用。而開發案作
為旅館使用所帶來的人潮、車潮,以及由此衍生生活空間的壓縮等,對該
傳統祭儀地點及開發案周邊地區的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經濟現
況等,如何認為開發行為完全不會產生負面的影響,環說書中沒有任何有
關的評估及說明,僅以開發案不在原住民族文化生活復育園區各分區範圍
內,就認為不會產生負面影響,忽略開發案基地周邊因開發行為而受影響
的區域也應納入評估,顯有衡量因素不足的瑕疵,已違反「環境影響預測
及評估方式」有關文化及民俗部分的預測及評估等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