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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
  要  旨: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2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50031747 號
  要  旨:
關於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
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
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3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3395 號
  要  旨:
有關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
編組而非「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