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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894 號
  要  旨:
人民為不利行政處分之直接相對人者,原則上具備訴訟權能,若非行政處
分之直接相對人,則該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是否具備訴訟權能,則藉由保
護規範理論,探求其主張行政處分違反之法規範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外
,是否兼及保護特定範圍或可得特定範圍內之個人的利益,且該第三人為
該保護規範範圍所及。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要求行政機關
在作成准許開發行為之決定前應履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係為有
效保護原住民權利之必要規範,採礦之開發案並未因此而被禁止,而是在
族群彼此尊重下平等討論後進行。因此,如未獲事先尊重意願及平等對待
踐行該程序即作成之展限處分,無異使原住民族事前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未
經實現下,即遭否定。此外,雖未禁止事後參與,但該事後參與應解為在
原來所為之事前諮商同意參與架構下進行調整,而非在補正未經踐行展限
處分之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37 號
  要  旨:
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並受其拘束,行政處分乃行政
行為之一種,其作成如違背上開法律原則,即具有得撤銷之原因。而授益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情形,其信賴該行政處
分所表現之行為,應受信賴之保護。此參諸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理
由書前段所揭示「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
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
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等
意旨益明。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