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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
  要  旨: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
(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
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