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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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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7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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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及第 26 條之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符合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
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規定,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
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應予保育,但基於學術研究或教
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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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19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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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對於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承諾事項行為作成一定之裁處決定,依法
雖享有裁量餘地,然應依法為合義務之裁量,不得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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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2年抗字第 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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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
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
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
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
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
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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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14年上字第 4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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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宣示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
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旨,
並非直接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依據,人民或公益團
體得否提起公益訴訟,須取決於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類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
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環境法律,對於主管機
關疏於執行該法律者,設有公益團體得對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規定,
則公益團體主張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 條、第 4 條及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提起訴訟,即欠缺訴訟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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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1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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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提議,其本質為一種陳
情,人民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
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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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3年訴更一字第 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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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
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
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
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
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
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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