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01 號
  要  旨:
按核能發電廠核能機組定期大修後之運轉之審查,法院必須滿足以實踐理
性作為評估的標準,超越此等門檻之科技「不確定性」,固然難以根除,
且亦為核能發電廠主管機關,在審核核能發電機機大修後運轉時,就審酌
「安全影響」、「異常事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給予主管機關「判
斷餘地」。又核能發電廠定期大修後之運轉許可,主管機關依據核子反應
器設施管制法、及「管制辦法」為調查時,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措施
是否於預防危險之必要性;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的防護措施是否乎當
時科學技術水平;要求核能發電廠所採取的防範不正常營運情況發生之措
施是否充足等,雖不免須有評價性。然就此等評價的確信,行政法院只得
審查其合法性,而不是以自己的自我評價來加以取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