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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78 號
  要  旨:
性騷擾事件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加害人所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與「接受心理輔導」之「懲處」,應屬「講習」或「輔導教育
」等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加害人應「接受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之懲處時,基於「處罰法定主義」原則,僅得於「八小時」
之範圍內裁量處置,尚難憑該條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推論該「
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僅屬訓示規定,或依據概括條款規定,
為超過「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懲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54 號
  要  旨:
會計師評鑑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僅是在強調會計師事務所具辦理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的公開發行公司或證券商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的資格
時,應定期參加事務所整體查核品質評鑑,而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僅辦理
其他依法令規定之報表的查核簽證,並非指已實際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或證
券商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始應定期接受事務所整體查核
品質評鑑。此外,並非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任何產生不利益效果的行政處
分,均屬行政罰,必須檢視不利益行政處分是否具有裁罰性。就許可的撤
銷或廢止而言,是否具有裁罰性,應視其撤銷或廢止的原因及適用的法規
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