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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91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
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原判決就上訴人於原審所為上開主張未敘明不採
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且違背行政程序法第 9  條之違法,且縱令上
訴人可要求上開漁船立即回航準備工具,亦須耗費數時而無任何實益,故
原判決未查實務工作之困難,亦有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情。又原處分係
以上訴人 94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3  時 24 分違反海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然原判決理由通篇皆在指摘上訴人於該日未出海進行除油作業等
情,而針對 94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3  時 24 分上訴人究有何違反法令
竟未置一辭,顯逾越原處分內容而為判決,而有訴外裁判之違背法令等語
。惟原判決業已明確論述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
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
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等
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
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447 號
  要  旨:
按船舶裝卸油料時,應布設確實具有圍攔效果之攔油索始合乎海洋污染防
治法第 30 條所謂「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規範意旨。是船舶於輸油
作業時,縱形式上固已布設攔油索,惟既無預期之圍攔效果,導致溢漏燃
料油致污染海域,則尚難遽認船舶所採取之防制排洩措施係屬適當,行政
機關因而認定船舶已違反海污法第 30 條規定,並予以裁罰,於法並無不
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