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 ,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 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委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暨飲用水管理條例之高雄 市政府權限,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