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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197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同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亦即如有違犯同法第 87 條至 91 條之規定者
,除就其從業之行為人為處罰外,亦對廠商併同處罰,又該處罰係基於怠
於監督從業人員不為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尚無責任轉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877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課處行政罰,若不問其為故意或過失
,亦未充分審酌其各別情節之輕重,而就某一類型行為,一律認屬情節重
大,予以裁處最高額罰鍰,自難謂其裁量之處分為無瑕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100 號
  要  旨:
檢測機構於執行飲用水水質檢驗業務時,其樣品接收、保存及菌群培養處
理程序如有虛偽不實登載而中斷樣品監視鏈之情形,勢必會嚴重影響檢測
結果之正確性,更將使檢測機構之公信力受到嚴重質疑,故將檢測或數據
處理過程之資料虛偽不實與檢測報告虛偽不實並列為同屬情節重大而應受
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