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同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亦即如有違犯同法第 87 條至 91 條之規定者 ,除就其從業之行為人為處罰外,亦對廠商併同處罰,又該處罰係基於怠 於監督從業人員不為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尚無責任轉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