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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2197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除依同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亦即如有違犯同法第 87 條至 91 條之規定者
,除就其從業之行為人為處罰外,亦對廠商併同處罰,又該處罰係基於怠
於監督從業人員不為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尚無責任轉嫁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