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 ,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健康、居住安寧,其要件上自須該噪音客觀上已超出 受該噪音污染之居住社群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容之程度,始可屬不法侵害他 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法院予以除去,尚不得單以個人主觀感 受據以認定。是垃圾車於清運垃圾時所播方之音樂在街上測得逾法定環境 音量標準,雖屬違法,但如果傳至民眾家中,音量未逾法定標準,或逾法 定標準之程度,客觀上不致造成侵害,即無從請求法院除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