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7 條,公告臺北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 電機、變壓器、冷卻水塔、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非營業用卡 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規定
有關交通噪音改善計畫書經核定後,如遇改善工作事項有窒礙難行時,該 營運或管理機關得修正原計畫書內容再重新提送,以達改善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