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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20008826 號
  要  旨:
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
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主管機關應比照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民檢舉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2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40109609 號
  要  旨:
有關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車主於指定期
限內接受檢驗但未到檢時,其處分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所
有人或使用人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則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