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 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 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 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 ,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廢棄物清理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採樣廢棄物處 理情形或進行攔檢,處理機構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