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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廢棄物清理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36 號
  要  旨: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既已明定廢棄物清理法之釋示權限為環保中央主管
機關之職權,則地方主管機關僅能對廢棄物清理法之自治法規享有釋示權
。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之釋示屬於行政規則,對內即具有拘束下級地方主管
機關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95 號
  要  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釋示權限為環保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權,地方主管機關
僅對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法規享有釋示權。中央主管機關作成之釋示屬於行
政規則,對內具有拘束下級地方主管機關之效力,如經對外發布,基於行
政自我拘束原則得以作為人民遵循而有所作為之依據。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更一字第 13 號
  要  旨: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主組織權,為法律上具有自我負責
處理自己事務之獨立行政主體,得因地制宜自主規劃採取有效能之組織體
,遂行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任務之分派及執行,以謀求地方自治團體住民之
最佳福祉。是以,原屬團體權限概念之地方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如何在
地方自治團體之內部組織間「初次」分配其機關權限,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指涉範圍。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因中央法令而取得自治事項或委辦事
項之團體權限,該團體權限在地方自治團體內部組織中如何進一步分配機
關權限之問題,應屬該地方自治團體在符合同法第 11 條管轄法定及既定
等原則之要求下,基於地方自治自主組織權,得自行以自治條例、自治規
則及委辦規則等各種適當之地方法規處理。亦即,我國現行行政法規,雖
常分別就中央、直轄市、縣(市)規定其主管機關,然此種規定,就地方
而言,應屬團體管轄,而非層級管轄之規定。因此,基於地方之自治權,
地方政府得將有關業務委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無須法律特別授權,而
與一般之委任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訴更三字第 9 號
  要  旨:
倘人民依行政指導而為一定行為時,嗣後行政機關反而認定人民依該行政
指導所為之行為係屬違法,自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侵害人民正當合理之
信賴。又行政機關熟悉各項行政法規,對其所掌管之事務具有專業性,且
有職權調查事證之權限,若要求人民能辨別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係屬違
法、不當,因而拒絕遵從,即欠缺期待可能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