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 至第 7 條等條文修正」之意見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 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 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