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辦理 106 年度「食品 有機廢棄物流向追蹤管制及再利用宣導計畫」及執行權限之受託機構
廢棄物清理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採樣廢棄物處 理情形或進行攔檢,處理機構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