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廢棄物清理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3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係「行政處分之補記理由」
,指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例如未說
明裁量之依據之情形,用以治癒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形式要件瑕疵。至於
「行政機關之追補理由」,則係行政處分於形式上業已記明理由,惟並不
充分之情形,基於訴訟程序經濟原則,在維持行政處分同一性不變,屬裁
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及須由行政機關自行追補
理由之前提下,於訴訟中補充或更換事實上或法律上理由,以達到維持原
處分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