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
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
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
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不正當之聯結,許可證之核發及須在一定期限內申
請展延,許可證之核發目的在於掌握處理機構應否具有妥善「處理廢棄物
」之能力,然附款所為之管制內容係屬空氣污染防制之範疇,兩者間欠缺
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則機關以行為人承諾事項作為許可
證展延處分之附款,自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所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應不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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