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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廢棄物清理法第 5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3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係「行政處分之補記理由」
,指書面行政處分未附理由,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例如未說
明裁量之依據之情形,用以治癒行政處分未附理由之形式要件瑕疵。至於
「行政機關之追補理由」,則係行政處分於形式上業已記明理由,惟並不
充分之情形,基於訴訟程序經濟原則,在維持行政處分同一性不變,屬裁
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及須由行政機關自行追補
理由之前提下,於訴訟中補充或更換事實上或法律上理由,以達到維持原
處分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6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
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第 94 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
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處分之附款必須
具合目的性,且不得有不正當之聯結,許可證之核發及須在一定期限內申
請展延,許可證之核發目的在於掌握處理機構應否具有妥善「處理廢棄物
」之能力,然附款所為之管制內容係屬空氣污染防制之範疇,兩者間欠缺
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則機關以行為人承諾事項作為許可
證展延處分之附款,自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所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應不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