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571 號
  要  旨:
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時,依同法第 117  條第 2  款規定之意旨,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縱使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
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行政處分雖因違法或合法之不同,而將排除行政
處分效力之行為,分為「撤銷」及「廢止」二種;惟「撤銷」之法律效果
原則上係溯及的失其效力,「廢止」之法律效果係非溯及的即向後的失其
效力;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如具備限制較多
之廢止要件時,亦得予以廢止,於法應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